易地扶贫搬迁是脱贫攻坚的重中之重,是解决“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”的根本举措,是帮助贫困群众挪穷窝、斩穷根的关键举措。
移民搬迁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、德政工程,荔波县委、县政府高度重视,解决让深度贫困村、贫困户从恶劣生存条件中能“搬得出、稳得住、能致富”已成为当今头等大事,保障易地扶贫搬迁移民资金问题成为当前重中之重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既保护了生态环境,促进了山区生态的有利发展,与城镇化建设相结合,做到资源优化配置,有利于搬迁户的长远发展,可谓一石数鸟,多方受益,更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个有益探索。
按照《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办法》政策规定:一是搬迁对象要做到“两个必须”(必须符合政策界定的搬迁区域和贫困家庭个体条件,必须是精准识别台账标识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);二是对贫困发生率50%以上、50户以下的自然村寨实施整体搬迁;三是深度贫困地区贫困发生率20%以上,不通公路(硬化路)的村组,可以实施整体搬迁。
1.土地贫瘠、人地矛盾突出、水资源匮乏等生产生活条件恶劣,通过就地就近帮扶促进生产或就业仍无法让农户脱贫的区域,重点是贫困程度相对较深的深度贫困村。
3.属于主体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或禁止开发区,或处于其他限制或不宜开发的区域。
4.地理位置距离中心城(集)镇和县级以上交通干道偏远,交通、水利、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教育、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后,严重制约区域发展,并且延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本远高于易地扶贫搬迁成本的区域。
2.受教育程度低,或劳动能力弱,或家庭农业生产资源相对较少,靠就地就近从事劳动生产仍不能有效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。
3.愿意通过易地扶贫搬迁避让地质灾害的建档立卡贫困户(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按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防治途径统筹解决)。
4.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的50户以下、且贫困发生率在50%以上的自然村寨,进行整体搬迁。
5.鳏寡孤独残(无生活来源、无劳动能力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“三无人员”)等特困户,优先结合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,民政供养服务机构不能安置的,再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,产权归政府所有。
按照“以区位优势确定安置点、以资源禀赋确定安置类型、以就业岗位确定搬迁规模”的原则,坚持以转移就业为核心,以岗定搬、以产定搬,以县城安置为主,以中心集镇为补充。
按照“保障基本”的原则,防止贫困农户因搬迁负债而影响脱贫,住房设计“简约、安全、实用”,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,安置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。
一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,非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.2万元。
注:搬迁对象中的无房户不给予旧房拆除奖励,其他搬迁对象签订搬迁协议后,不愿拆除旧房或将旧房出售、转让给他人,导致旧房不能拆除的,不得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。
四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筹人均不超过2000元,同步搬迁人口自筹不超过1万元。
一、农户搬迁后原有土地、山林承包关系、承包权益、政府各项kaiyun中国官方网站惠农补贴和政策待遇不变。